企业欠薪的“罪与罚”

创建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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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铁贴吧疑似曝光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多名网友发帖表达不满:《请您按时发放工资》、《房补没有了 工资延期》、《工资不发 延期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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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钟薛高卷入欠薪风波,近有坚果投影创始人未现身欠薪案听证会……热搜上时不时就会出现一些企业欠薪的话题。


今天就跟大家一起聊聊,如果企业欠薪的话,会面临哪些风险?以及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01

超过多长时间未支付工资算“欠薪”?


法律上并没有“欠薪”的表述,在实践中,欠薪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或者支付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通常表现为未按时支付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支付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注意,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




02

“欠薪”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一、增加用工成本 


0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2.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 x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工资)。


 二、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后,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会进行调查,核实后将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责令改正的文件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列入“黑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01.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0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个人犯该罪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0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0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03

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与加付的赔偿金需要同时赔付吗?

先来理清楚二者的概念:


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由仲裁及法院认定的,是因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加付的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是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惩罚。


所以,如果同时满足,劳动者因为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存在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形,就需要同时赔付这两笔费用。


//


企业在处理欠薪问题时,也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如果无法判定费用是否要支付或者其他的困惑,欢迎联系我们好好聊聊。



法条链接:(下滑可查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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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铁贴吧疑似曝光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多名网友发帖表达不满:《请您按时发放工资》、《房补没有了 工资延期》、《工资不发 延期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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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钟薛高卷入欠薪风波,近有坚果投影创始人未现身欠薪案听证会……热搜上时不时就会出现一些企业欠薪的话题。


今天就跟大家一起聊聊,如果企业欠薪的话,会面临哪些风险?以及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01

超过多长时间未支付工资算“欠薪”?


法律上并没有“欠薪”的表述,在实践中,欠薪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或者支付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通常表现为未按时支付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支付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注意,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




02

“欠薪”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一、增加用工成本 


0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2.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 x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工资)。


 二、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后,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会进行调查,核实后将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责令改正的文件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列入“黑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01.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0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个人犯该罪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0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0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03

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与加付的赔偿金需要同时赔付吗?

先来理清楚二者的概念:


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由仲裁及法院认定的,是因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加付的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是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惩罚。


所以,如果同时满足,劳动者因为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存在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形,就需要同时赔付这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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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处理欠薪问题时,也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如果无法判定费用是否要支付或者其他的困惑,欢迎联系我们好好聊聊。



法条链接:(下滑可查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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