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新规速递,事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税务、不正当竞争、慈善、退役军人、彩票……

创建时间:2024-09-02








新法  新规


01.《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0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04.《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05.《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06.《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07.《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

08.《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09.《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10.《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01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中小企业追账重大利好



最高人民法院2024827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46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827日起施行。


《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适用范围问题

《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


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


二、条款效力问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三、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

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溯及力的问题

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9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共6章45条,是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


值得关注《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关于保密制度

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关于监督管理

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03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9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规定》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


《规定》还强化了平台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这一举措防止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自我优待”、强制“二选一”等行为。



04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事项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91日起施行


《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通知》要求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


《通知》要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通知》强调,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



05

《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49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06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自202491日起实施。


《指南》提出,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07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

取消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纸质资料要求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9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服务。


《公告》进一步完善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流程。设置新研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申请界定途径,优化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公告》规范分类界定申请资料要求。取消分类界定申请纸质资料要求,细化分类界定申请资料要求,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填报要求。



0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4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9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09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9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值得关注《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

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军地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

明确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相对应的安置待遇。


三、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

明确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移交流程。


四、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

要求军地开展退役前后技能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10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491日起施行。


《公告》发布后,继续执行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公告》规定执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



202312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自202495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亮点内容如下:


一、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强化政府监管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募捐和救助等慈善活动提供系统规范。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

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中必须承担责任,规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四、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

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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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0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04.《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05.《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06.《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07.《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

08.《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09.《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10.《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01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中小企业追账重大利好



最高人民法院2024827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46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827日起施行。


《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适用范围问题

《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


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


二、条款效力问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三、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

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溯及力的问题

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9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共6章45条,是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


值得关注《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关于保密制度

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关于监督管理

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03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9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规定》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


《规定》还强化了平台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这一举措防止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自我优待”、强制“二选一”等行为。



04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事项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91日起施行


《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通知》要求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


《通知》要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通知》强调,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



05

《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49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06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自202491日起实施。


《指南》提出,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07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

取消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纸质资料要求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9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服务。


《公告》进一步完善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流程。设置新研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申请界定途径,优化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公告》规范分类界定申请资料要求。取消分类界定申请纸质资料要求,细化分类界定申请资料要求,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填报要求。



0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4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9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09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9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值得关注《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

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军地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

明确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相对应的安置待遇。


三、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

明确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移交流程。


四、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

要求军地开展退役前后技能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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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491日起施行。


《公告》发布后,继续执行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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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



202312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自202495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亮点内容如下:


一、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强化政府监管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募捐和救助等慈善活动提供系统规范。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

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中必须承担责任,规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四、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

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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