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八大常见问题

创建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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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否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不仅涉及社保缴纳、年休假、加班费等日常管理,还涉及经济补偿、解雇赔偿、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


在企业面临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很多问题处理的关键第一步我们梳理了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常见问题,帮助大家解疑答惑:




01

签订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因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名称,若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存在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02

没有签劳动合同,还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情况为标准,而非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若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03

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04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原劳动关系还存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




05

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还可以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06

临时用工是劳动关系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依此规定,“临时工”身份不再具有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形,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07

在校大学生外出工作的是劳动关系吗?


对于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另一个是在用人单位实习。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其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年满16周岁)在用人单位实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也未限制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此,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08

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当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这并非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证据和信息仍有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面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缴社保等风险。因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是企业降低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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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否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不仅涉及社保缴纳、年休假、加班费等日常管理,还涉及经济补偿、解雇赔偿、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


在企业面临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很多问题处理的关键第一步我们梳理了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常见问题,帮助大家解疑答惑:




01

签订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因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名称,若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存在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02

没有签劳动合同,还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情况为标准,而非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若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03

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04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原劳动关系还存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




05

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还可以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06

临时用工是劳动关系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依此规定,“临时工”身份不再具有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形,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07

在校大学生外出工作的是劳动关系吗?


对于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另一个是在用人单位实习。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其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年满16周岁)在用人单位实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也未限制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此,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08

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当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这并非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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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证据和信息仍有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面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缴社保等风险。因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是企业降低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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