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4-11-01
新法 新规
01.《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02.《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0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04.《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0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9号
07.《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0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09. 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1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1.《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01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纸质火车票改为数电票,报销不用再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将更便利。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为方便旅客和单位,铁路客运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电并行”,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单位也可凭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入账,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02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2024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具体施行时间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三、加强质量监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整改、不合格会撤销
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0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2024年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从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两个层面规定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其中单体电池方面主要考虑了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标志6项安全要求;电池组主要考虑了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热扩散、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标志等7个方面22项安全要求。
《规范》作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不仅对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水平。
04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化妆品现场检查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
2024年4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跨区域协查提出的前提条件、协查程序、办理协查要求等。同时,《办法》明确,对于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等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原则上不协查,以提高执法实践中的协查效率。
05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2024年9月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9号
推行应用5种行政审批电子证照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相应的纸质证照。
07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2024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08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09
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体要求,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提出了省级中药材标准制定修订原则,细化新增品种标准,标准的格式、用语、内容,标准收载药材的名称,以及标准备案、信息公开、标准提高等要求。
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采收加工、经营、收购、使用等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不再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跨省使用实施审批,提出了跨省使用管理有关要求。
按照其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原则上在产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追溯制度,确保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相关的中药饮片、制剂等可追溯。
1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在完善应急保障制度方面,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并与价格法等有关法律作了衔接规定。
11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30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8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值得关注《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
二、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
三、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
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作为审查方式。
四、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
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五、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
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每年向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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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新规
01.《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02.《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0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04.《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0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9号
07.《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0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09. 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1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1.《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01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纸质火车票改为数电票,报销不用再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将更便利。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为方便旅客和单位,铁路客运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电并行”,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单位也可凭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入账,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02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2024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具体施行时间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三、加强质量监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整改、不合格会撤销
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0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2024年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从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两个层面规定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其中单体电池方面主要考虑了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标志6项安全要求;电池组主要考虑了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热扩散、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标志等7个方面22项安全要求。
《规范》作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不仅对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水平。
04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化妆品现场检查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
2024年4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跨区域协查提出的前提条件、协查程序、办理协查要求等。同时,《办法》明确,对于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等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原则上不协查,以提高执法实践中的协查效率。
05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2024年9月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9号
推行应用5种行政审批电子证照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相应的纸质证照。
07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2024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08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09
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体要求,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提出了省级中药材标准制定修订原则,细化新增品种标准,标准的格式、用语、内容,标准收载药材的名称,以及标准备案、信息公开、标准提高等要求。
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采收加工、经营、收购、使用等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不再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跨省使用实施审批,提出了跨省使用管理有关要求。
按照其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原则上在产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追溯制度,确保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相关的中药饮片、制剂等可追溯。
1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在完善应急保障制度方面,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并与价格法等有关法律作了衔接规定。
11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30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8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值得关注《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
二、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
三、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
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作为审查方式。
四、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
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五、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
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每年向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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