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借款纠纷中的“保证合同”

创建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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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纠纷中,“保证人”这三个字常常让人感到既熟悉又陌生。

很多人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种种考量,会帮亲朋好友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担保。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举动背后,却隐藏着不小的风险和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证合同?它在借款纠纷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作为保证人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保证合同的定义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合同。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单独的保证合同、保证书以及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02

保证合同的类型及其区别


保证合同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两种类型: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03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对具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所以,为避免争议,建议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



04

借条上签字的身份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很常见,有可能写的是“见证人”,也有可能写的是“保证人”。那么不同的签名在法律上会如何的认定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第三人签名方式:

● 签字落款处注明“担保人”“保证人”字样的,认定为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签字落款处注明“见证人”字样的,一般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亲历者、见证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签字落款处没有任何身份标注,则需结合签字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用途、款项流水等因素综合认定其身份和责任承担。



05

保证期间的约定与效力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出借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既不能早于借款履行期限,也不能与借款履行期间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需要关注保证合同成立时间,以《民法典》施行前后为界,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换句话说,保证的这段时间是固定不变的,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别因自己的疏忽失去应有的权利。



06

提供保证的金额与范围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其保证范围通常不应超过借款人的债务范围。

约定的保证金额一般不应高于借款金额,但因为保证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若因借款人未按时还钱导致出借人产生损失,要赔的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所以,保证人具体应当承担多少保证金额,除了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具体的约定,还要看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有多少。



07

保证债务的免除情形


如果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保证债务就会被免除。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会影响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对于一般保证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出借人不能仅通过口头催款或书面通知等普通方式来主张权利,而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向借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如果出借人逾期未主张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情况则有所不同。出借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对请求方式没有特殊要求。



08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但起算时间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一般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成功行使先诉抗辩权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诉讼时效将从保证人这一拒绝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由于出借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首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09

借条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当借款人和出借人想要更改借条上的内容时,应当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就需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办。

变更后的内容对债务加重的话,比如增加借款金额、提高利息,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后的内容对债务减轻的话,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商量着把借款合同的还款时间延长了,变更后的还款时间并不会影响到原来的保证期间。



10

保证人的权利


除一般保证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还拥有追偿权、抗辩权与拒绝履行权。


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抗辩权,如主张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主张利息过高等,即便借款人放弃上述抗辩,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


拒绝履行权是指借款人对出借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1

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特殊情况


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若需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正式决议,并严格遵守设定的担保限额。特别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且相关借款人需回避表决。因此,在选择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出借人应仔细核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况颇为常见,尤其多见于为关联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等提供担保的场景。值得注意的是,除非符合特定法定条件,否则公司未经正当程序出具的担保将不具备法律效力。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出借人应加强对担保文件的形式审查,既要确认公章的真实性,也要确保担保程序的合规性。 


在实践中,保证人往往因对自身享有的权利认识不足或忽视其存在,而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良机,进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扩大。


所以,作为保证人在担保前,最好深入了解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要轻易地做担保,不然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甚至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我们在面对担保事宜时,应谨慎行事,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有效降低风险,确保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文章参考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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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纠纷中,“保证人”这三个字常常让人感到既熟悉又陌生。

很多人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种种考量,会帮亲朋好友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担保。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举动背后,却隐藏着不小的风险和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证合同?它在借款纠纷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作为保证人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保证合同的定义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合同。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单独的保证合同、保证书以及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02

保证合同的类型及其区别


保证合同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两种类型: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03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对具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所以,为避免争议,建议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



04

借条上签字的身份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很常见,有可能写的是“见证人”,也有可能写的是“保证人”。那么不同的签名在法律上会如何的认定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第三人签名方式:

● 签字落款处注明“担保人”“保证人”字样的,认定为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签字落款处注明“见证人”字样的,一般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亲历者、见证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签字落款处没有任何身份标注,则需结合签字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用途、款项流水等因素综合认定其身份和责任承担。



05

保证期间的约定与效力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出借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既不能早于借款履行期限,也不能与借款履行期间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需要关注保证合同成立时间,以《民法典》施行前后为界,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换句话说,保证的这段时间是固定不变的,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别因自己的疏忽失去应有的权利。



06

提供保证的金额与范围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其保证范围通常不应超过借款人的债务范围。

约定的保证金额一般不应高于借款金额,但因为保证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若因借款人未按时还钱导致出借人产生损失,要赔的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所以,保证人具体应当承担多少保证金额,除了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具体的约定,还要看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有多少。



07

保证债务的免除情形


如果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保证债务就会被免除。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会影响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对于一般保证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出借人不能仅通过口头催款或书面通知等普通方式来主张权利,而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向借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如果出借人逾期未主张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情况则有所不同。出借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对请求方式没有特殊要求。



08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但起算时间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一般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成功行使先诉抗辩权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诉讼时效将从保证人这一拒绝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由于出借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首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09

借条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当借款人和出借人想要更改借条上的内容时,应当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就需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办。

变更后的内容对债务加重的话,比如增加借款金额、提高利息,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后的内容对债务减轻的话,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商量着把借款合同的还款时间延长了,变更后的还款时间并不会影响到原来的保证期间。



10

保证人的权利


除一般保证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还拥有追偿权、抗辩权与拒绝履行权。


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抗辩权,如主张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主张利息过高等,即便借款人放弃上述抗辩,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


拒绝履行权是指借款人对出借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1

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特殊情况


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若需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正式决议,并严格遵守设定的担保限额。特别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且相关借款人需回避表决。因此,在选择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出借人应仔细核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况颇为常见,尤其多见于为关联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等提供担保的场景。值得注意的是,除非符合特定法定条件,否则公司未经正当程序出具的担保将不具备法律效力。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出借人应加强对担保文件的形式审查,既要确认公章的真实性,也要确保担保程序的合规性。 


在实践中,保证人往往因对自身享有的权利认识不足或忽视其存在,而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良机,进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扩大。


所以,作为保证人在担保前,最好深入了解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要轻易地做担保,不然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甚至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我们在面对担保事宜时,应谨慎行事,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有效降低风险,确保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文章参考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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