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新法新规速览!把握年末冲关新风向标

创建时间:2024-12-02








新法  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02.《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0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4.《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05.《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6.《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0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规范关税征收与缴纳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法》共七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值得企业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
《关税法》第三条明确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等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增强了关税制度与现代商业模式的适应性,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便利纳税人缴税,并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二、海关相关通关便利化

《关税法》第四十三条提及,如关税征收管理的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模式、按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符合条件情形下汇总缴纳税款等,从而避免企业由于应纳税额认定时间较长等原因影响对外贸易,以提升通关速度,提高征管便利化水平。


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法律条文

《关税法》第四条明确了作为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税则》中的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等,均成为法律条文。企业商品归类的准确性、规范性将面临更高的要求。

四、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年限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不再区分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一律按照3年计算,实现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期限规定一致,有效防控关税征收风险。

同时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但对于走私行为,如需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五、新增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的处罚条款

《关税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新增了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处罚条款,对欠缴税款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02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惩戒电诈,这类人将纳入严重失信召单



2024年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惩戒办法》对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开展联合惩戒,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下是值得关注的亮点:


一、明确惩戒的对象和惩戒原则

《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过错与惩罚适当、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惩戒对象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


二、惩戒措施与程序得到细化

《惩戒办法》规定了惩戒的措施与方法,包括金融方面的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并细化了具体的惩戒程序,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分级惩戒体现出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根据犯罪的严重和过错程度,进行不同层级的惩戒,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惩戒期限为3年;而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惩戒期限为2年。


四、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惩戒办法》通过设定申诉渠道的方式,如果认定过程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可以及时解除,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惩戒办法》的出台,通过惩罚与宣传并行的方式,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03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老赖”行为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案外人责任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明确违法处置财产将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将被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04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2024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05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楼市执行税收新政



2024年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契税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关于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06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节水型企业将获鼓励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等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办法》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办法》规定,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0条。《条例》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拟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明确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并对申请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0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降低外资投资门槛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

一、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二、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

三、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

四、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五、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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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02.《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0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4.《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05.《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6.《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0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规范关税征收与缴纳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法》共七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值得企业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
《关税法》第三条明确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等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增强了关税制度与现代商业模式的适应性,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便利纳税人缴税,并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二、海关相关通关便利化

《关税法》第四十三条提及,如关税征收管理的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模式、按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符合条件情形下汇总缴纳税款等,从而避免企业由于应纳税额认定时间较长等原因影响对外贸易,以提升通关速度,提高征管便利化水平。


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法律条文

《关税法》第四条明确了作为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税则》中的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等,均成为法律条文。企业商品归类的准确性、规范性将面临更高的要求。

四、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年限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不再区分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一律按照3年计算,实现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期限规定一致,有效防控关税征收风险。

同时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但对于走私行为,如需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五、新增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的处罚条款

《关税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新增了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处罚条款,对欠缴税款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02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惩戒电诈,这类人将纳入严重失信召单



2024年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惩戒办法》对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开展联合惩戒,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下是值得关注的亮点:


一、明确惩戒的对象和惩戒原则

《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过错与惩罚适当、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惩戒对象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


二、惩戒措施与程序得到细化

《惩戒办法》规定了惩戒的措施与方法,包括金融方面的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并细化了具体的惩戒程序,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分级惩戒体现出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根据犯罪的严重和过错程度,进行不同层级的惩戒,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惩戒期限为3年;而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惩戒期限为2年。


四、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惩戒办法》通过设定申诉渠道的方式,如果认定过程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可以及时解除,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惩戒办法》的出台,通过惩罚与宣传并行的方式,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03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老赖”行为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案外人责任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明确违法处置财产将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将被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04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2024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05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楼市执行税收新政



2024年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契税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关于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06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节水型企业将获鼓励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等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办法》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办法》规定,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0条。《条例》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拟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明确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并对申请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0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降低外资投资门槛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

一、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二、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

三、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

四、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五、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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