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打官司常问的10大问题

创建时间:2024-12-12





图源:Unsplash


打官司,并不是每个普通人都会遇到的情况,初次接触官司或者不熟悉流程的时候,作为当事人会有很多不少疑问,我们整理了10个当事人常问的问题,希望能给大家解疑答惑~



01

起诉一定要本人到现场吗?


若本人无法到法院起诉,可以向法院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或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同时,原告也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立案。



02

案件立案后接下来要怎么做?


请先等待。法院立案后,首先会进行开庭排期,并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材料,同时附上传票,确保被告知晓且给予一定时间给被告答辩。一旦被告成功接收这些材料,法院紧接着会将出庭通知的传票送达原告手中。若遇到被告送达失败的情况,法院则会及时通知原告,说明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程序。在原告缴纳公告费后,法院将依据公告期的安排,重新调整并向原告发出传票,确保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



03

什么时候开庭?(仅针对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时间是由法院决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内未能结案的,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如若仍未能结案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二审针对上诉的裁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但现在全国很多法院都增加了“诉前调解阶段”。在“诉前调解阶段”结束后才能会转到立案的程序,才开始计算审限。



04

收到了立案短信,但是没有通知开庭时间,怎么办?


收到立案短信,说明案件刚刚立案,但是还没有到达承办法官手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之后,书记员会通过电话、电子送达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通知开庭情况、送达诉讼材料等。



05

能不能要求对方(被告)必须出庭?


大多数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自己本人必须出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陈述或者对其本人做询问笔录。如果被告本人未出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06

觉得这个法官不合适,能申请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情形,若您希望法官回避,则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



07

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可以改吗?


当事人对笔录中自己陈述部分发现有遗漏或记录有误的,有权申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08

开庭时,家人或朋友可以去听吗?


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得旁听的人员外,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都可以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09

案子要开几次庭?


法律上并没有对一起案件需要开几次庭作出明确规定,案件的开庭次数是根据法官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正常情况下是开一次庭,但如果案件涉及到程序问题或者疑难复杂,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增加开庭的次数。



10

开庭后什么时候能拿到判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判决。以下事由不计入审限,简单理解就是在诉讼程序中发生某类特殊事件,该事件的办理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不计入审限的事由: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鉴定期间、延长的调解期间。



(文章来源:整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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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并不是每个普通人都会遇到的情况,初次接触官司或者不熟悉流程的时候,作为当事人会有很多不少疑问,我们整理了10个当事人常问的问题,希望能给大家解疑答惑~



01

起诉一定要本人到现场吗?


若本人无法到法院起诉,可以向法院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或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同时,原告也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立案。



02

案件立案后接下来要怎么做?


请先等待。法院立案后,首先会进行开庭排期,并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材料,同时附上传票,确保被告知晓且给予一定时间给被告答辩。一旦被告成功接收这些材料,法院紧接着会将出庭通知的传票送达原告手中。若遇到被告送达失败的情况,法院则会及时通知原告,说明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程序。在原告缴纳公告费后,法院将依据公告期的安排,重新调整并向原告发出传票,确保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



03

什么时候开庭?(仅针对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时间是由法院决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内未能结案的,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如若仍未能结案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二审针对上诉的裁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但现在全国很多法院都增加了“诉前调解阶段”。在“诉前调解阶段”结束后才能会转到立案的程序,才开始计算审限。



04

收到了立案短信,但是没有通知开庭时间,怎么办?


收到立案短信,说明案件刚刚立案,但是还没有到达承办法官手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之后,书记员会通过电话、电子送达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通知开庭情况、送达诉讼材料等。



05

能不能要求对方(被告)必须出庭?


大多数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自己本人必须出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陈述或者对其本人做询问笔录。如果被告本人未出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06

觉得这个法官不合适,能申请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情形,若您希望法官回避,则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



07

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可以改吗?


当事人对笔录中自己陈述部分发现有遗漏或记录有误的,有权申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08

开庭时,家人或朋友可以去听吗?


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得旁听的人员外,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都可以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09

案子要开几次庭?


法律上并没有对一起案件需要开几次庭作出明确规定,案件的开庭次数是根据法官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正常情况下是开一次庭,但如果案件涉及到程序问题或者疑难复杂,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增加开庭的次数。



10

开庭后什么时候能拿到判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判决。以下事由不计入审限,简单理解就是在诉讼程序中发生某类特殊事件,该事件的办理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不计入审限的事由: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鉴定期间、延长的调解期间。



(文章来源:整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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