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5-01-17
图源:网络
如今,短视频宣传已经成为企业线上宣传的渠道之一,通过真人出镜拍摄广告或者小短剧的方式,将商品植入短视频中让消费者更具象化的感受到商品或服务的优势,这种内容营销的方式广受市场各方的热捧。
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主播”的用人管理问题也引发不少争议,如: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近期的案件,来跟大家分析分析。
01
主播李某某离职风波
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
2023年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
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02
双方争议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主播离职之后公司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
● 如果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阐述观点:
一、从肖像权保护的角度
主播在职期间肖像权的使用问题:
01.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主播的岗位性质意味着需要在公司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这是该岗位的工作内容。
02.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该报酬包含了基础的肖像使用费用。
03.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因此,法院认为:
● 在主播在职期间,公司对主播肖像的使用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
● 主播离职后,肖像权的使用问题:
(1) 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2)即便公司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主播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主播出镜的视频。即公司的著作权不能对抗个人的人格权。
(3)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二、从声音权益使用的角度
01.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02.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该声音就应当受到保护。
03.声音权益是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声音权的保护独立于其他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03
以案释法:对主播离职的管理建议
当下,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营销成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如何正确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成为管理的新课题,为此结合本案的判决,我们给用人单位几点建议。
一、必须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详细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在制作短视频前,与出镜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就双方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及管理制度中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特别关注员工离职后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关键问题。这些条款的明确约定,不仅有助于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合法使用该作品,还能有效降低潜在的版权纠纷。
二、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及制度建设
短视频涉及著作权、声音、肖像、姓名、形象等无形的知识产权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在劳动合同中详尽约定这些权利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可能的商品化利益分配,这些权利不仅关乎主播的个人权益,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将来的品牌形象。
三、防范侵权风险
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如果大家对主播的管理、短视频制作或传播发布中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无法判断的,也可以进一步找法律顾问聊聊,尽早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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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短视频宣传已经成为企业线上宣传的渠道之一,通过真人出镜拍摄广告或者小短剧的方式,将商品植入短视频中让消费者更具象化的感受到商品或服务的优势,这种内容营销的方式广受市场各方的热捧。
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主播”的用人管理问题也引发不少争议,如: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近期的案件,来跟大家分析分析。
01
主播李某某离职风波
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
2023年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
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02
双方争议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主播离职之后公司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
● 如果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阐述观点:
一、从肖像权保护的角度
主播在职期间肖像权的使用问题:
01.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主播的岗位性质意味着需要在公司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这是该岗位的工作内容。
02.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该报酬包含了基础的肖像使用费用。
03.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因此,法院认为:
● 在主播在职期间,公司对主播肖像的使用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
● 主播离职后,肖像权的使用问题:
(1) 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2)即便公司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主播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主播出镜的视频。即公司的著作权不能对抗个人的人格权。
(3)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二、从声音权益使用的角度
01.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02.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该声音就应当受到保护。
03.声音权益是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声音权的保护独立于其他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03
以案释法:对主播离职的管理建议
当下,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营销成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如何正确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成为管理的新课题,为此结合本案的判决,我们给用人单位几点建议。
一、必须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详细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在制作短视频前,与出镜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就双方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及管理制度中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特别关注员工离职后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关键问题。这些条款的明确约定,不仅有助于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合法使用该作品,还能有效降低潜在的版权纠纷。
二、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及制度建设
短视频涉及著作权、声音、肖像、姓名、形象等无形的知识产权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在劳动合同中详尽约定这些权利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可能的商品化利益分配,这些权利不仅关乎主播的个人权益,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将来的品牌形象。
三、防范侵权风险
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如果大家对主播的管理、短视频制作或传播发布中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无法判断的,也可以进一步找法律顾问聊聊,尽早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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