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5-02-05
新法 新规
01.《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0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03.《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05.《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06.《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
07.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08.《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09.《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01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针对“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公司注销难”等问题最新办法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公司登记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职,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细化了新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登记程序
为提升公司登记质量,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公司存在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
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2025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为中小企业出海重点提供政策入企、市场开拓、国际人才、管理提升、跨境金融、权益保护等6项服务,汇集各方资源力量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解读重点内容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出海服务的系统化供给,组织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化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二、重点工作
01. 政策入企服务
加大境内外政策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力度,提供目标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发展、市场分析等信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和解读企业出海支持政策。建立在线学习课程库,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操性强的学习资源。加大出海实践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对出海前景的理解认知。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直达及时性和精准性。
02. 市场开拓服务
梳理优势产业信息,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平台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加大对境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研究和对接力度,精准匹配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需求,开展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云服务保障。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资源能力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03. 国际人才服务
支持运用国际人才平台机构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化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联合专业院校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研修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建立属地人才培训机制,通过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开展项目用工协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属地人才服务。
04. 管理提升服务
聚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财税法规、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标准、数据安全防护等,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属地及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提升海外形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适配或开发中小企业出海相关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05. 跨境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开发与中小企业轻资产、成长性好、灵活性高等特点相匹配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对出海中小企业境外业务的支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提供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服务,防范目标国别(地区)外汇管制政策变动、外汇储备不足、汇率波动等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选择安全、优质的金融合作伙伴,预防金融信息泄露风险。
06. 权益保护服务
发挥律师事务所、税务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法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策略、税务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跨境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海外权益保护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指导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建立联动协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健全完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03
《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对异地商会名称等严格审查
2024年12月31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严格审查,对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要件审查方面,对发起人资格、负责人人选、名称、会员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推动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地商会的引导教育、政策培训,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全文共23条,主要针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予以回应,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禁止重婚,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
01.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02. 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05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非食品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油
2024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自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应确保运输容器不渗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装卸及运输。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应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06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
家用饮用水处理滤芯标准升级
2024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修订发布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GB/T 30306—2024)国家标准,自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GB/T 30306—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为了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功能以及新需求,本次修订从健康安全、性能指标、节水、材料可追溯性、环保要求等方面规范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并通过合理的试验方法,科学地评价饮用水处理滤芯的质量与性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显著提高:
01. 严格控制健康安全要求
一体式滤芯健康安全要求在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制造商可以根据滤芯种类、材质选择增测双酚A、邻苯二甲酸酯类等高风险物质,并可根据饮用水处理滤芯的种类、材质增测金属、有机物、消毒副产物、放射性等指标,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
02. 增加了选择性功能
面对市场上滤芯功能宣传多种多样,本标准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与产品宣传功能相对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净化效率方面,考察了在全程通入某一特定污染物的情况下,滤芯对该污染物最低的净化能力,污染物涉及微生物、金属、无机物、有机物、浑浊度、硬度、苯酚和硫化氢、消毒剂、总有机碳、农药、抗生素等。除菌防霉方面,对市场上的滤芯明示具有抗菌防霉性能、抗藻性能、塑料降解性能的,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
03. 丰富了特殊使用性能
对反渗透(膜)滤芯、纳滤(膜)滤芯的净水产水率,阻垢抑垢滤芯的阻垢率提出了要求,为整机节水做好保障作用。
04. 提出了产品质量一致性和追溯性要求
为了保障市场销售的产品与检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标准首次提出了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要求,确保滤芯在生产过程中与合格样品相同,有效保障消费者所购商品与检验合格品的一致性,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7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购买面包、罐头、食醋等时注意,这些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
2024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并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
新标准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08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等
202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其中完善办案实体规范,明确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增设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规定,引入涉及技术调查和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
09
《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广西首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立法
2024年12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界定了公共法律服务概念和范围,将公共法律服务分为由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两类。对七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作出概括规定。
《办法》进一步降低南宁市法律援助门槛,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持有失业证等人群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同时,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婚姻、继承、监护、劳动争议、侵权等10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网上申办、邮寄申办、上门受理等服务。
《办法》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予以法定化,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具体工作规范,保障群众享受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力量积极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支持公证机构针对相对偏远地区群众,开展巡回办证、集中办证和网上办证,让群众享受家门口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办法》支持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贸易、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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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0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03.《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05.《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06.《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
07.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08.《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09.《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01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针对“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公司注销难”等问题最新办法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公司登记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职,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细化了新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登记程序
为提升公司登记质量,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公司存在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
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2025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为中小企业出海重点提供政策入企、市场开拓、国际人才、管理提升、跨境金融、权益保护等6项服务,汇集各方资源力量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解读重点内容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出海服务的系统化供给,组织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化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二、重点工作
01. 政策入企服务
加大境内外政策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力度,提供目标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发展、市场分析等信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和解读企业出海支持政策。建立在线学习课程库,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操性强的学习资源。加大出海实践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对出海前景的理解认知。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直达及时性和精准性。
02. 市场开拓服务
梳理优势产业信息,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平台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加大对境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研究和对接力度,精准匹配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需求,开展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云服务保障。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资源能力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03. 国际人才服务
支持运用国际人才平台机构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化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联合专业院校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研修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建立属地人才培训机制,通过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开展项目用工协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属地人才服务。
04. 管理提升服务
聚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财税法规、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标准、数据安全防护等,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属地及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提升海外形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适配或开发中小企业出海相关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05. 跨境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开发与中小企业轻资产、成长性好、灵活性高等特点相匹配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对出海中小企业境外业务的支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提供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服务,防范目标国别(地区)外汇管制政策变动、外汇储备不足、汇率波动等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选择安全、优质的金融合作伙伴,预防金融信息泄露风险。
06. 权益保护服务
发挥律师事务所、税务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法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策略、税务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跨境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海外权益保护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指导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建立联动协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健全完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03
《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对异地商会名称等严格审查
2024年12月31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严格审查,对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要件审查方面,对发起人资格、负责人人选、名称、会员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推动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地商会的引导教育、政策培训,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全文共23条,主要针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予以回应,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禁止重婚,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
01.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02. 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05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非食品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油
2024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自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应确保运输容器不渗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装卸及运输。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应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06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
家用饮用水处理滤芯标准升级
2024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修订发布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GB/T 30306—2024)国家标准,自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GB/T 30306—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滤芯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为了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功能以及新需求,本次修订从健康安全、性能指标、节水、材料可追溯性、环保要求等方面规范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并通过合理的试验方法,科学地评价饮用水处理滤芯的质量与性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显著提高:
01. 严格控制健康安全要求
一体式滤芯健康安全要求在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制造商可以根据滤芯种类、材质选择增测双酚A、邻苯二甲酸酯类等高风险物质,并可根据饮用水处理滤芯的种类、材质增测金属、有机物、消毒副产物、放射性等指标,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
02. 增加了选择性功能
面对市场上滤芯功能宣传多种多样,本标准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与产品宣传功能相对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净化效率方面,考察了在全程通入某一特定污染物的情况下,滤芯对该污染物最低的净化能力,污染物涉及微生物、金属、无机物、有机物、浑浊度、硬度、苯酚和硫化氢、消毒剂、总有机碳、农药、抗生素等。除菌防霉方面,对市场上的滤芯明示具有抗菌防霉性能、抗藻性能、塑料降解性能的,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
03. 丰富了特殊使用性能
对反渗透(膜)滤芯、纳滤(膜)滤芯的净水产水率,阻垢抑垢滤芯的阻垢率提出了要求,为整机节水做好保障作用。
04. 提出了产品质量一致性和追溯性要求
为了保障市场销售的产品与检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标准首次提出了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要求,确保滤芯在生产过程中与合格样品相同,有效保障消费者所购商品与检验合格品的一致性,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7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购买面包、罐头、食醋等时注意,这些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
2024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并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
新标准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08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等
202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其中完善办案实体规范,明确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增设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规定,引入涉及技术调查和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
09
《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广西首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立法
2024年12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界定了公共法律服务概念和范围,将公共法律服务分为由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两类。对七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作出概括规定。
《办法》进一步降低南宁市法律援助门槛,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持有失业证等人群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同时,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婚姻、继承、监护、劳动争议、侵权等10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网上申办、邮寄申办、上门受理等服务。
《办法》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予以法定化,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具体工作规范,保障群众享受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力量积极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支持公证机构针对相对偏远地区群众,开展巡回办证、集中办证和网上办证,让群众享受家门口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办法》支持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贸易、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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