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人人适用吗?

创建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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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竞业限制,人人适用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可以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我们可以得知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01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们可以发现,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果公司认为某人员已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也有必要对其进行竞业限制时,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




02

高级技术人员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认为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劳动者,包括技术管理人员、从事重要技术研发设计的人员、掌握总体技术的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技术人员中的“高级”并不是指在组织架构中的层级,而是其在用人单位技术领域中所占的地位。


一线技术人员如果是承担高级技术任务的人,其也属于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相较于其他企业信息,具有更强的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等特征,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高级技术人员进行竞业限制。




0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公司认为员工的任职岗位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重要经营信息等,则公司与该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是对公司有利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也可以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即和非员工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比如为公司提供服务时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的人员,只要这些人员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也是可以跟这些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04

法律顾问精益化指引


法律规定了只能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竞业限制,而对这三类人员进行竞业限制,已足以实现竞业限制的目的。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一定期限内有偿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商业资源泄露后被其他主体用以不当牟利的可能性,降低人员流动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其他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他人员一般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不需要为此额外支付不必要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对于有必要进行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做到明确和具体,因为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如果有人员实际行使了公司重要事项决策、管理的职权,并且其薪资水平是高于其他普通员工的公司最好将该人员在公司章程中列为高级管理人员,避免出现纠纷时,就该人员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而产生争议。


如果能够确定高级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信息范围,最好在约定竞业限制时明确约定其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如果有员工的任职岗位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最好跟该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范围、该员工可以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合理理由等,同时保留好公司对相关商业秘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材料,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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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人人适用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可以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我们可以得知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01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们可以发现,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果公司认为某人员已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也有必要对其进行竞业限制时,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




02

高级技术人员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认为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劳动者,包括技术管理人员、从事重要技术研发设计的人员、掌握总体技术的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技术人员中的“高级”并不是指在组织架构中的层级,而是其在用人单位技术领域中所占的地位。


一线技术人员如果是承担高级技术任务的人,其也属于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相较于其他企业信息,具有更强的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等特征,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高级技术人员进行竞业限制。




0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公司认为员工的任职岗位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重要经营信息等,则公司与该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是对公司有利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也可以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即和非员工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比如为公司提供服务时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的人员,只要这些人员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也是可以跟这些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04

法律顾问精益化指引


法律规定了只能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竞业限制,而对这三类人员进行竞业限制,已足以实现竞业限制的目的。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一定期限内有偿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商业资源泄露后被其他主体用以不当牟利的可能性,降低人员流动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其他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他人员一般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不需要为此额外支付不必要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对于有必要进行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做到明确和具体,因为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如果有人员实际行使了公司重要事项决策、管理的职权,并且其薪资水平是高于其他普通员工的公司最好将该人员在公司章程中列为高级管理人员,避免出现纠纷时,就该人员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而产生争议。


如果能够确定高级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信息范围,最好在约定竞业限制时明确约定其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如果有员工的任职岗位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最好跟该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范围、该员工可以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合理理由等,同时保留好公司对相关商业秘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材料,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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